铲除“盲井” 务必严格上报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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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作者 程赤兵

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2016年5月30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将对一起“杀人伪造矿难骗赔案”提起公诉。艾汪全、王付祥等74名嫌犯先后在山西、陕西等6个省区故意杀害17人,再伪造矿难,骗取赔偿款。其中,嫌犯艾汪全在2014年已落网。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自上世纪末开始,全国已发生多起类似“盲井”大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有44名此类被告人被判死刑。 这些制造“盲井”的犯罪团伙多则可达数十人,在全国范围内流窜作案,横跨近十个省区市,更有嫌犯在逃亡10年后杀心又起。

骗取流浪人员信任,将其“招工”到矿山,之后予以杀害,伪造成矿难事故,再向矿主骗取高额赔偿款。此类杀人、诈骗团伙作案分工细致,链条紧密。由此类案件为原型的电影《盲井》已经拍摄完成十几年了,但这样的做法,依旧“屡试不爽”。金钱充满了杀戮与血腥的味道,让人很难想象,这些发生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事情,这些发生在强调法治的社会中。

内蒙古人民检察院通报的这起案件,涉案人员74人,杀害的人员达到17人。情节可称恶劣,令人发指。更可怕的是,这只不过是近年来“盲井”式案件中的一桩。

为什么严刑峻法还不能制止这种杀人越货的行为?为什么无视生命践踏生命,却使得一些人趋之若鹜?这里面有许多值得引起严重关注的地方。

追究这些案件的链条,不难发现,其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一系列阴谋中的必要条件。缺少这个环节,所有案件都不可能发生,因为这么做的“盈利模式”就不成立。这个环节,就在矿主身上。

在发生矿难事故以后,一些矿主害怕承担责任,害怕麻烦,往往愿意私下对遇害者进行赔偿,也就是进行所谓“私了”。而这个行为,恰恰是犯罪人员骗人、杀人、索取巨额赔偿的根源所在,是同类犯罪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进行“私了”的矿主,也是这类案件的帮凶。有的矿主在巨额赔偿之后,往往自己的资金链也会断掉,造成企业难以运转,这是典型的损人不利己。

我国《矿山安全法》有明文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由此可见,矿主们的隐匿不报和“私了”,已经是违法行为,引发“盲井”式案件,则更是造成严重的后果。

如果对案件进行分析,作案团伙的贪婪与冷血、用人用工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流浪人员管理没有到位,甚至丧葬机构的粗疏,都是“盲井”式案件的成因,但最根本的还是矿难上报制度执行不严,一些地方政府对矿山企业的管理不到位。

管理者如果更仔细一些,经营者如果更坦诚一些,大家都遵守已经存在的法律与制度,那么这样的案件就不可能发生,至少作案的风险会大幅度提高,作案的几率会大幅度下降,那些被称为“杀猪匠”的冒险者,就不会像上瘾一样疯狂流窜作案。

不管怎么说,“盲井”式案件都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痛点,它们是反人类的,为文明所不容,却又真实地存在。除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之外,更需要相关的各个方面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上报制度的执行。这才是杜绝“盲井”式案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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