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性侵犯信息别误伤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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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竹盛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慈溪此次政策中公示的渠道是“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没有统一的权威发布渠道,很可能会被滥用,在谣言四起的网络时代,滋生出一些侵犯普通人名誉权的事情来。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种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这个政策虽然只由一个县级市“试水”出台,但它的意义足以媲美废除嫖宿幼女罪,成为当前中国社会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一个重要政策回应。

性侵未成年人是最为令人愤怒和不齿的一种犯罪,触及了人道主义底线,没有什么人愿意“同情理解”这样的罪犯,大家都避犹不及。这也就是美国的“梅根法案”及其加强版“杰西卡法案”出台的社会心理基础。

中国近年来多宗影响极为恶劣的未成年性侵案件,也构成了慈溪此次政策出台的背景。

对于类似“梅根法案”的政策,不论实际效果如何,将性侵者像过街老鼠一样,公之于众,本身就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是这样的政策是否在法理上站得住脚?是否具有实际效果?

对于适用终身监禁或是信息公开的性侵罪犯来说,立法者对他们有一个基本假定,就是认为他们往往是积习难改的,对性冲动缺少必要的自制力,因此假如他们重返社会,便很有可能重新犯下类似罪行。美国的梅根案和杰西卡案的作案人都是重犯。基于这个认识,为了避免更多人受害,以公开性侵史对社会发出预警,便是合理的权利限制。

同样基于这个认识,一些国家甚至对恶性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根本上抑制罪犯的性冲动。

假如性犯罪者的确是积习难改的,那么不论是采用公示还是“化学阉割”的办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积习难改很可能只是概率性的结论。美国有研究发现,强奸犯中,只有大约13.7%再次实施了同类犯罪,而未成年人里的强奸犯,重犯率就更低了。真正具有高度重犯危险的,是一些性心理扭曲或是具有反社会心理的罪犯。对于这些极端的罪犯,重返社会后,即使是公示制度也无法遏制他们。

更令人为难的是,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强奸罪又恰恰是比较容易造成冤案的领域,比如已经平反的呼格案都和强奸有关。除了这些黑白不分的判决以外,一些强奸案也在“半推半就”之间被认定了,这一类案件很难跟“罪大恶极”或是“人性败坏”联系在一起。如果对这些案件也公示或是化学阉割的处罚,便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公示制度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逻辑漏洞。既然认定罪犯在释放后仍有高度可能性重犯性侵,那么为何要释放呢?刑罚除了惩罚的目的以外,还有教育功能,刑满释放的一个潜在假设是,罪犯已经认罪服法,足以正常回归社会了。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慈溪此次政策中公示的渠道是“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没有统一的权威发布渠道,很可能会被滥用,在容易谣言四起的网络上,滋生出一些侵犯普通人名誉权的事情来。

尽管有许值得注意的问题,作为一个受社会高度关注的议题,慈溪模仿“梅根法案”而出台的政策,在可控的范围内,还是值得尝试的。毕竟对任何社会来说,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都是高度重要的议题,值得从各方面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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