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获刑 帮人上春晚收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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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昨日上午,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法院判决认定,张晓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北京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3万余元。

帮人参演春晚 收受百余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3年的张晓曾任光明日报驻英国记者站首席记者、站长、正处级参赞,北京电视台副总编辑、总编辑,北京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10年5月,出任北京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今年6月24日,时任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文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晓,因涉嫌受贿被诉至一中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晓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为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后收受赵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此外在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张晓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文创集团筹备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的请托,为陈某之友参演北京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等多个节目、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并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港币100万元、酒店消费卡3张,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受审否认指控 称“正常工作”
据了解,一审庭审中,张晓及其辩护人否认检察机关指控,张晓供述其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赵某给予其金条是朋友之间的馈赠。

此外,张晓称在北京电视台和文创集团任职期间,具有节目制作的决策权,其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宣传、推广。陈某赠送财物,是出于张晓为其公司提供诸多咨询帮助,张晓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晓所犯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在案冻结、扣押了部分赃款、赃物,可对张晓酌予从轻处罚。

故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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