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内阁27日例会 通过多项经济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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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中华网12月28日报道    泰国内阁27日例会上通过的议题分别包括,1、同意成立泰国铁路运输局,修订沿用了50多年的泰国国家铁路法以及分拆泰国铁道部。2、同意《破产法》草案修订案的总框架。3、延长低保户资格审核和补贴发放时间。4、同意曼谷大众运输集团和泰国铁路局提出流动资金贷款议案。5、同意2015至2025年泰国国际航运总体规划发展方案。

1、内阁同意成立泰国铁路运输局。除了同意重新修订沿用了半个世纪的泰国国家铁路法规外,还决定对泰国铁道部进行分拆以强化各方面的职能提升组织效能。新成立的泰国铁路运输局将隶属交通部,主要负责为铁路运输制定政策、战略和发展计划。总之,今后铁道部行政职能工作将全部由这个新成立的部门负责。

内阁会议还讨论通过泰国铁路运营法修订总体框架,赋予铁路局组建铁路运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委员会主席则由交通部常务次长出任,该委员会职能包括铁路运营、客运票价定价、组建铁路运输政策委员会(总理为该委员会主席)。在出现紧急状况和必要情况时,铁路运输局局长有权暂管。

此外,内阁还通过重新修订沿用了近半个世纪的泰国国家铁路法,并将铁道部分拆为3家独立运营的公司,这三家公司分别是,泰国铁路运营总公司,泰国铁路维修和养护总公司以及泰国铁路资产管理总公司。就分拆计划看,最先成立的公司将是泰国铁路资产管理总公司,时间在2020年,余下的两家公司则最迟在2024年以前完成分拆。

2、内阁通过《破产法》修订案总体框架。修订后的破产法将赋予债务人重新获得生机的机会。增加债务人重组程序使之与集体制中小企业业务重组规定实现统一。与此同时,还将跨境资产也纳入债务人的清算资产范围。

泰国早在1940年就制定了《破产法》,随后在1968年、1983年颁布了第二号、第三号《破产法》。但在泰国金融危机中,原有的破产法仍暴露出严重僵化和不完善的特点。于是,1998年4月10日出台了第四号《破产法》。

该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吸收了美国、英国、新加坡有关规定,增加了“债务人重组程序”一章,允许以重组代替清算债务人财产,并提供财政援助,这样就使得陷入困境但仍有复苏可能的企业有获得再生的机会,而过去的破产法只是简单地清算,把剩余财产分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再有机会。

1999年4月21日又立法通过了修正案,允许个人申请其负债上限从5万铢提高为100万泰铢,允许企业的负债上限从50万泰铢提高为200万泰铢,并提供新的债权者分类法,以及将破产期限从10年降低为3年。破产法修正之目的在于使负债上限能与目前经济发展相符,并鼓励破产者能快速恢复其经济情况。

3、延长低保户资格审核和补贴发放时间。原定低保户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本月15日延长至明年1月16日结束,而补贴金发放,原定本月30日截止时间,则延长至明年31日结束。

4、同意曼谷大众运输集团和泰国铁路局提出流动资金贷款议案。曼谷大众运输集团请求总计21亿6120万泰铢流动资金贷款,财政部为该贷款背书并安排贷款的方式和具体规定。而泰国铁路局请求的流动资金贷款则分别是,总计121亿泰铢的明年预算缺口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延长该局和泰京银行总计8亿泰铢的贷款至2018年3月29日。

5、同意2015至2025年泰国国际航运总体规划发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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