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服务税构建泰国商业公平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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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中华日报7月5日报道     2020年6月9日,泰国内阁通过决议批准了《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是对来自境外的电子服务(e-Service)征收增值税。该草案规定对在泰国没有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并向泰国境内的未登记增值税的客户提供电子服务的境外服务提供商/国际平台征收电子服务增值税,以确保其与国内经营商及国内服务提供商之间贸易竞争的公平性。

     目前全球超过60个国家/地区对数字经济活动间接征税,如征收消费税,包括跨境电子服务增值税(VAT)或营业税/服务税(Sale Tax / Service Tax)。各国都采取相同的征税模式,即供应商代收模式(Vendor Collection Model)。

     该模式规定服务提供商或海外平台须注册增值税并送交从用户所在国家/地区收到的税款。泰国的电子服务税收模式也类似于英国、欧盟、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等,但是各国/地区的实施细节可能有所不同 ,取决于各国/地区的税收制度和业务性质。

     泰国的电子服务税初步规定向泰国境内提供服务的收入每年高于180万泰铢的境外经营商需缴纳增值税,与泰国境内企业的增值缴纳方式收没有区别。不过,仍须跟踪下一阶段的操作细节,以及全面考虑泰国将面临来自境外经营商所在国贸易报复风险的问题,如美国依据《贸易法》第301条进行的贸易调查并对与外国的不公平贸易采取报复措施。英国、欧盟、印度、法国和印度尼西亚都向境外公司征收数字税,其中大多数司为美国公司。

对泰国电子服务业环境的研究结果显示,根据政府部门评估电子服务税收入总额不少于420亿泰铢,涵盖3类主要业务,

1)网上广告,如通过社交媒体的广告;

2)网上娱乐,如电影、音乐、杂志和网上游戏;

3) 网上商务服务中介,如酒店住宿预订平台、网约车平台、云服务。

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上述业务仍有增长潜力。同时,随着未来消费者使用服务需求上升趋势,电子服务业的范围可能扩大以覆盖更多的业务,或称之为按需服务(On-DemandService)。

电子服务税将有助于为在泰国经营的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之间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由于大多数境外服务提供商和平台都是大型跨国企业,它们都有遵守每个国家/地区法律的方针,特别是如果该法律并非故意区别对待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那么电子服务的税收将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对于促进泰国经营商开发满足数字时代需求的电子平台的目标,必须依靠多种因素的共同支持,包括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提高以全球本土化 (Glocalization)形式连接区域市场和全球市场的潜力,并结合了解当地文化和消费者行为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从而提升长期竞争力。

未登记增值税的国内经营商接受境外服务提供商和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广告费、营销费或佣金等形式支付服务费时须承担因平台须缴纳增值税而 增加的成本负担。尽管经营商使用服务的成本增加,但由于平台拥有庞大的客户基础,使泰国经营商变更服务商的机会成本相当高 ,因此不得不承担平台转嫁的税务负担,否则必须另辟新客户群,泰国经营商需权衡各种选择的利弊。

无论如何,向境外服务提供商和平台征收增值税最终可能导致某类产品和服务价格上涨,上涨幅度因消费者对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敏感度以及市场竞争条件而异。概括而言,电子服务税的征收符合泰国呈现增长态势并促进公平竞争的数字经济发展方向,被认为是建立生态系统的必要机制之一。但是,上述法律实施的结果最终将取决于数据审核和税收系统的效率,同时必须考虑业务的其他组成部分以及泰国将面临境外运营商所在国贸易报复的风险和对国内消费者的影响。(开泰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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