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申请国家赔偿多次上访 被控敲诈法院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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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申请国家赔偿多次上访 被控敲诈法院政府

多年无家可归,一无所有,在京流浪上访维权的王增营。 图片来自网络

一起土地租赁纠纷,新疆喀什农民王增营、张培凤夫妇打了6年官司,历经三级法院十二次裁判,最终胜诉。

但王增营认为,喀什市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违法提起再审和错误执行”,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申请国家赔偿312万余元。

不过,喀什市法院驳回了王增营的赔偿申请。王氏夫妇不服,此后多处上访,却被控涉嫌敲诈勒索。

王增营的辩护律师雷小冬告诉澎湃新闻,案卷材料显示,2015年1月16日,喀什市公安局根据喀什地区和喀什市两级政法委的指示,对王氏夫妇涉嫌敲诈勒索(未遂)案立案侦查。

检方对王氏夫妇起诉称,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续多年的无理缠访为要挟手段,向喀什地区中院、喀什市法院、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政府索要于法无据的3129750元,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今日(12月29日)在新疆阿图什市法院开庭审理。当天中午,雷小冬告诉澎湃新闻,开庭一个小时后,张培凤因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审判长宣布休庭。

申请国家赔偿未果后上访

澎湃新闻获取的司法文书显示,2006年6月至2012年3月,一起土地租赁纠纷引发的民事官司经过新疆三级法院十二次裁判,当事一方王增营最终胜诉。

喀什市信访部门出具的一份文件称,此案中,当地乡政府对涉案土地“一女二嫁”,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引发纠纷,存在过错。

胜诉后,王增营以曾审理该案的喀什市法院“违法提起再审和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其6年的果园收入损失、因被错误执行导致无家可归及上访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3129750元。

澎湃新闻了解到,2011年6月,喀什地区检察院曾对该案作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喀什市法院在这起民事官司中曾作出过错误的生效判决,且曾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再审,程序违法。

新疆高院之后对该案作出的一份再审民事裁定书,也确认了上述再审检察建议书中的说法。

2012年7月16日,喀什市法院驳回王增营的赔偿请求,喀什市法院认为,自己在本案审理和执行中,不存在违法的情形。

喀什市法院驳回赔偿申请后第七天,喀什市信访部门和喀什市法院作出一份“化解补偿决定”,该文件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王增营目前生活状况,及考虑其今后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虽然王增营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但确实存在因其法律知识欠缺和诉讼周期较长,致使其无心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实际损失,为帮助其排忧解难,可考虑予以经济补偿。”

该文件显示,经喀什市信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2012年5月11日喀什地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评估鉴定为依据,给付王增营补偿款789590元。

2014年10月31日,喀什地区中院对此作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通知书称,“喀什市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且已依法送达,王增营逾期未按法定程序和期限依法行使诉权”,案件终结。

被控敲诈勒索法院、乡政府

不过,王增营并未接受上述化解补偿条件,此后多处上访。

王增营的辩护律师雷小冬告诉澎湃新闻,2014年12月,王氏夫妇先后被喀什市公安局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刑事拘留,后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获释。雷小冬称:“案卷材料显示,2015年1月6日,喀什市公安局根据地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的指示,对王增营、张培凤涉嫌敲诈勒索(未遂)案立案侦查。”

案卷材料显示,2015年1月28日,王氏夫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喀什市检察院批捕,10月10日,该案移交阿图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阿图什市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称,由喀什地区、市公检法及信访局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曾多次与王氏夫妇协商,但后者始终未接受化解补偿决定。在2014年11月12日接到喀什地区中院作出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通知书后,张培凤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7次,王增营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1次。

阿图什市检察院认为,王氏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续多年的无理缠访为要挟手段,向喀什地区中院、喀什市法院、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政府索要于法无据的3129750元,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雷小冬认为,王增营上访和申请国家赔偿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他上访和申请国家赔偿是因为喀什两级法院对他作出了错误的民事判决。虽然最终错误判决得到了纠正,但喀什市法院在此期间已经依据错误的判决错误地执行了王增营的合法财产,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雷小冬还称:“王增营向喀什两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完全是行使《国家赔偿法》赋予的权利,他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非法占有。他只是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与否的决定权在国家机关,而非强行索要。再者,申诉和上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合法的控告权利。因此,从法律实体上王增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雷小冬表示,敲诈勒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让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心理活动是自然人才会有的,法院和政府作为机关法人,怎么会有心理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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