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疫苗案嫌犯曾被判刑 缓刑期仍非法买卖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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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疫苗案嫌犯曾被判刑 缓刑期仍非法买卖疫苗

核心提示:央视3月20日播出《食药监总局要求逐一核查非法经营疫苗案线索》,主持人发问:犯罪嫌疑人庞某某曾经因为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活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然后她这个重操旧业却是在缓刑期间,这是怎么做到的?

央视播出《食药监总局要求逐一核查非法经营疫苗案线索》,以下为文字实录:

男主持人:首先要从涉案5.7个亿,涉及24个省区市的这个黑心疫苗这个大案说起。那目前呢这个事情是有了新的进展,在今天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开了全国的电视电话会议,要知道今天是星期天,可见这个事情的重要性。这个会议呢要求各地食药监部门立即对涉案线索逐一核查。一旦发现有疫苗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女主持人:同时呢,记者也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这个济南食药监部门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这起非法经营疫苗案的过程当中发现和梳理了一些重要的线索。一共就是梳理出向犯罪嫌疑人庞某某等提供疫苗以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是173条,还有从庞某处购买这个疫苗以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是193条。目前食药监部门已经把这300多条线索向涉案地区进行了通报。

解说: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掌握的信息,他们共梳理出向庞某等人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分别涉及北京、黑龙江、四川、广西等20个省区市。而庞某在从上线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以后,又分别卖给了他的众多下线。涉及疫苗流向了下线总共有24个省区市,分别为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黑龙江、湖北、湖南、江苏、辽宁、内蒙古、河南、吉林、江西、重庆、浙江、新疆、四川、陕西、山西和山东,在这份公告中,不仅公布了庞某非法经营疫苗的来源和流向,而且也公布了相关上下线人员的名单和电话号码,对上述线索山东食药监系统正在组织调查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将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外地有关线索已向当地进行了通报。目前对于问题疫苗的来源和流向还在继续进一步地调查中。

男主持人:昨天晚上和今天,国家食药监总局是连发两道通知,昨晚的通知说要求各地食药监部门彻底追查山东非法疫苗的流向,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那今天的通知呢,要求各级食药监部门要迅速成立专案组,将所查处的非法经营疫苗情况,每天上报总局,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解说: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核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每一个涉案嫌疑人员信息,凡与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行为的,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通知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成立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调查,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对属于上线的要查明销售单位和人员以及销售的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属于下线的,要查明购进单位和人员以及购进的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饮食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明最终销售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中发现涉案产品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组织协查。在案件查处中,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信息。对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查处。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每日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进展情况,以及在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问题,于当日17时前上报总局,案件查办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女主持人:接下来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和他的女儿孙某都是药剂师专业出身。自2011年以来,这两个人在没有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就在网上联系多个地方的100多名医药公司的业务员或者是疫苗非法经营人员购入防治乙脑、狂犬、流感等病毒的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者是生物制品,并且加价销售给全国各地300多名疫苗非法经营人员,以及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点,涉案价值达5.7亿多元。另外在这起事件当中呢,两名犯罪嫌疑人经营的疫苗以及生物制品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运输保存,脱离了2到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已经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注射之后,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由于案情重大,此案已经被公安部国家食药监总局列为督办案件,而庞某某、孙某也已经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济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案件已经移送检查机关。

男主持人:疫苗呢,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接种需要医院和防疫机构。那么这些非法疫苗是怎么流入这些正规机构的呢?本台记者今天采访了山东神食药监局的相关负责人。

朱增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这个从现在我们公布的信息和我们掌握的信息看,向庞某提供疫苗的也都是个人,庞某销售的对象也都是个人,庞某是利用网络,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购销行为。

记者:按照正常的程序,比如说你刚刚说到医院也好,这个疾控中心也好,它们的疫苗应该是由谁来提供的?

朱增法:应当是由疫苗的生产企业,或者是疫苗的流通企业来提供。

记者:就是刚刚你说到,需要具备这样的资质才可以?

朱增法:对对对。

记者:那么为什么我们现在查处的,目前掌握的情况,这些医院疫苗怎么能从个人的手里面购买呢?

朱增法:这个就是下一步需要调查的重点。从现在个别已经调查出来的情况看,是由个人药品的批发或者经营企业的业务员、经营者从企业套购出来,有这种现象。

记者:这个套购是怎么个套购法呢?

朱增法:这个得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解说: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说明。

记者:对于像疫苗这样的药品在经营上有什么要求没有?比如说经营者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比如说他是个体经营是否允许,这块儿关系是什么样子的?

朱增法:经营疫苗应当取得药品流通许可,同时,疫苗还是一个专门的资质。一般的药品流通企业还不能经营疫苗,疫苗还有特殊的要求。所以在这个流通企业许可证上,有一个专项,这个特殊的一项标识。

记者:那么作为个体经营者,能够经营买卖这种疫苗吗?

朱增法:个体是严格限制,是绝对不行的,不能经营疫苗。

男主持人:那看了这组报道呢想到这么一句老话,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我们更想做到这个法网能不能织得更密,能做到法网恢恢,密而不漏。

女主持人:对,在这件案件当中其实我们看到一些显而易见的漏洞。尤其呢,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人关注,你看这个案件当中呢,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她曾经因为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活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男主持人:是累犯。

女主持人:对,是缓期五年执行,然后她这个重操旧业却是在缓刑期间,所以我们不禁要问了,她是怎么做到的?

男主持人:的确有点不可思议了,所以我们在聚焦这个疫苗脱离监管,在体外循环之后是怎么流入这些正规机构的同时,也要可能聚焦这个缓期执行它的监管。

女主持人:所以我们也期待着,在这个及时查清非法疫苗的来源和流向之外,也非常有必要查清和查堵生产和流通销售购销使用等等这一系列环节方面的监管的漏洞,而且呢一定要用这个高效透明严丝合缝的监管措施来阻住这个非法疫苗的这个流通,以免让这个本来还是用于防患未然的疫苗,变成残害生命的毒药。

男主持人:让大家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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