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保护,缺的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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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作者 李芗

并非缺少法律,关键是如何依法落实。我们更愿意看到“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家庭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落实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等等接地气的举措。

儿童节临近,“留守儿童”这个词再度成为焦点。昨天,一南一北,两条与留守儿童相关的消息备受关注。

一条是卫计委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须强制报告。

另一条来自重庆。据报道,《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二审稿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从两则新闻来看,无论是国家监管机构还是地方政府,都特别强调了家庭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

这本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内容。

早在1987年,民法通则就对儿童监护制度做出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又明确,对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这“七种情形”就包括: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等。

可见,对于儿童权利保护,我们并非缺少法律,关键是如何依法落实。多项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的情况相当普遍,这些留守儿童的情况,村干部不知情吗?知情而不报,又是为何?从媒体报道来看,无非是几种原因: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人不知道父母对孩子不履行监护义务是违法;没有国家监护概念,儿童监护是家事,旁人插不得手;心有余而力不足,身为乡村干部,能为留守儿童提供多少公共资源?

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条例,下发一些行政通知,或者地方立法,这都不是难事,难就难在“强制报告”之后怎么办?我们是否有一整套可以保障留守儿童基本生活的制度与措施?福建仙游县全国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中,村民委员会曾被指定作为受害人林某的监护人,但作为一个机构,村民委员会也无法给予9岁孩子家庭温暖,最终,林某还是被送到了儿童福利院抚养。福利院负责人则再三对媒体表示,不要过多对外曝光孩子的生活,他们既是要保护孩子的隐私,也是担心,儿童福利院承受不了那么多无人监护的孩子。

今天我们谈法治社会,说到社会上的一些问题,总是习惯地提出“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本身没有错。但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我们所缺的并非是立法太少,而是立了法没有认真执行,缺失与之配套的制度与措施。相较于卫计委的通知和重庆的地方立法,我们更愿意看到“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家庭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落实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等等接地气的举措。惟有这些细致的措施,才能构筑起留守儿童保护体系,使相关的法律、法规能立起来、立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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