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做被告,败诉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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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日前,北京一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以国务院部委为被告的十大民告官典型案件,其中部委败诉的五件。这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2015年5月1日施行以来,部委败诉案件首次集中公开。

诉讼是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最主要方式,纯粹法理维度的评价中,不论谁做被告,法律对其的态度都应是恒定的,保障其诉权,法院居中定纷止争,并不因为被告的特殊身份而区别对待。当然,这并不代表,实务层面的诉讼主体没有差异性,甚至不少诉讼类型的差异还相当明显,比如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审三方关系,再比如行政诉讼(民告官)中的被告——— 行政机关。

国务院部委是“民告官”诉讼中较高层级的被告类型,受限于中国司法与文化传统的影响,不仅“告官”被视为不寻常,甚至“非讼”成了主流文化导向,在这种文化背景之下的“民告官”、告部委这样的“大官”,得到额外的关注也属正常。由于地域管辖的关系,北京法院受理大部分部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显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北京一中院新收一审民告官案件945件,其中部委当被告的912件,数量创历史新高。2015年该院有66件涉部委案件系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败诉,实体败诉率达33.5%。

“民告官”诉讼本身在中国的特殊性,决定了被告败诉变得异乎寻常,不独国务院部委,从基层行政机关开始,各级“民告官”案件中被告的胜诉率变化,成为各界观察司法是否回归中立的风向标之一。高胜诉率未必代表行政法治化程度高,可能是由于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而无法裁决政府部门败诉。

是故,本轮司法改革试图从多个角度来破解包括民告官难(立案难)、怪(胜诉率畸高)在内的诸多难题。部委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望成为改革突破的表率,明确一些基本的观念、态度和习惯法则。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不仅有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导致败诉,还有因为违反法定程序、拖延行政等原因败诉,于国务院部委及其下属机构而言,败诉所带来的除了个案判断,还有行为规范的指引。这也是明确的司法裁量所能给予社会的最重要指引作用。

以公布典型案件的方式,宣示的更多是一种超出个案意义的司法态度。正如北京一中院负责人所言,“打官司总有胜负,胜固有所喜,败也有所得”,这里的“所得”,包括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促进相关部委规范自身行政行为,也可以通过部委对下级的指导和行政复议的监督,推进全国行政执法的规范”。

不仅如此,部委败诉之所谓“大有裨益”,还包括政府部门因为坦然面对败诉而展示的信奉法治、尊重司法的态度。败诉所带来的收获,远远超出过往勉强胜诉或者千方百计通过法外手段影响诉讼所带来的。以政府法治建设的角度衡量,民告官胜负比例也需要有总体的调整,而这需要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司法机关秉公裁量,排除干扰,也需要政府部门接受司法裁决,而不是试图影响司法判断。

法治社会需要行政法治,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司法明确而专业的指引、约束。“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要求”,这里所要约束的,不仅是行政行为的不作为,还有乱作为,以及行政作为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行为是否文明,而“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责无旁贷”。能否驯服地接受司法裁量,是对行政权力的考验,也是司法回归专业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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