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校园暴力,莫靠“刑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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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月 时评作者

别动不动就想用刑法遏制犯罪活动,刑法确实需要适应时代需要,但凡事首先想到刑法解决的思维方式,把“依法治国”当成“刑法治国”却十分片面。

马上就是“六一”儿童节了,关于校园暴力的话题又热了起来。这一年,我们看到了不少来自校园的暴力视频,许多场景甚至触目惊心。于是,网上传出了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能力的呼声,以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不得不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回应,“将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

这其实也让我想起年初关于医院门口的“号贩子”为何不入刑的讨论和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的在刑法中增设“伪造、变造民用机动车号牌”罪的建议。这些观点近年来很常见,一旦发现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就会有人站出来要求修改刑法,用刑法遏制犯罪活动。虽然这些建议不无道理,刑法也确实需要适应时代需要,但凡事首先想到刑法解决的思维方式,把“依法治国”当成“刑法治国”却是十分片面的。现代法律体系是一个综合的科学体系,不仅仅有宪法、刑法,还有众多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社会就是综合运用行政、民事、经济等各种手段统筹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刑罚只是规范公民行为的最后一道底线,不能指望所有问题都通过刑事法律来解决。

具体到校园暴力问题,只要冷静地分析一下,就可以明显地看到,学校管理、家长教育、社会氛围对于校园暴力的形成都起着重要作用。忽略这些因素,而只知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打人的孩子抓起来,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当孩子发生问题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学校和家长间的推卸责任。而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则是学校和家长把问题推给了政法机关。其实在这件事上,谁都脱不了干系。只有学校、家长和政法机关携起手来,才能真正有效预防和遏制校园暴力。仅仅靠判刑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再说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问题。我国在立法中充分参考了世界各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并非放任不管。就我所接触的近30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这些和世界大部分国家类似的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是完全符合的。同时,这也是符合中国实际并适应中国需要的,并没有过时和不适应的情况。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期间的问题,包括那些极端的暴力倾向,更多地需要用教育、引导、管理、规范的方法来解决,不能一抓了事,一判了事。一出问题就想到改刑法,降年龄,把刑法当成“万金油”,而忘了自己的责任,那是一种懒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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